标??? ???题: 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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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流程 |
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流程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4.民主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
5.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听证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一、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
4.民主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
5.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听证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