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最新发布

皇冠比分网:废止1件和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11-13 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皇冠比分网:废止1件和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8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二、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立法条例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内容。

(二)江西省保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自由的规定

1.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

2.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3.将第十条中“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三)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1.在第二条、第九条中的“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2.将第三条中的宣誓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在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4.在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前增加“监察委员会”。

5.在第十条第二款后补充“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四)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将第一条中的“实践”修改为“实际”。

2.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做出贡献。”

3.将第四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自觉学习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掌握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4.将第六条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将第七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做好审议准备。”

6.将第八条内容分作三条,修改为:“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

“(一)参加中央、省委举行的重要会议、学习或者重大活动;

“(二)参加省委书记或者省长召集的会议;

“(三)生病住院、进行手术或者处于术后康复期;

“(四)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不能出席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二)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分组会议两次以上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半天前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临时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经本组召集人批准后报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三)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缺席。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年初,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上年度出席情况书面报省委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本人所在单位。其中,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同时抄送省委统战部。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须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出通报批评。”

7.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将其中的“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修改为“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并至少联系两位省人大代表或者群众。”

9.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将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3.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政府财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4.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采取督促其纠正错误、责令直接责任人员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约见告诫、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的内容。

(六)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将第二款中的“本级”修改为“同级”。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七)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1.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将第五款中的“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3.将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部门”。

(八)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等部门”。

2.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城市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第二款中的“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将三十七条中的“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等部门”,第二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4.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将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第五十一条中的“职能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3.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民政主管部门”。

6.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7.将第五十条中的“当地司法行政机构”修改为“当地司法行政部门”。

8.将第五十一条中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第五十三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十)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1.将第十八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民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民政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六款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十一)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1.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立法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来源:江西日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