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8 15:05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9﹞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有关要求,现对《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澳门皇冠体育: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指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赣府厅字〔2012〕207号)。原《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是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根据当前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原《办法》已不适用。为此,省食品安全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厅局、设区市食品安全办修订并更名起草了《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新的《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我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奖励工作。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分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奖励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办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工作。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

二是细化了奖励条件。《奖励办法》明确十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和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的五个原则。

三是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

四是完善了奖励程序。《奖励办法》对奖励程序的启动、实施、奖励领取方式等进行了细化。

五是强调了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及时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奖励办法》列举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应追责的四类情形。

三、主要特点

《奖励办法》有五大特点。

一是普遍适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查处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均可适用此办法。

二是保障经费。规定了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食品违法举报奖励资金,用于本级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直接查处案件的举报奖励,实报实销。

三是予以重奖。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最高可奖励50万元。

四是精准打击。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确保打击行业潜规则的精准性。

五是防范隐患。对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涉及婴幼儿重点人群食品安全的奖励加倍,确保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相关文件:皇冠比分网: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相关图解:解读《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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