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5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澳门皇冠体育:农村电子商务相关文件精神,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网商培育等项目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在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新余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澳门皇冠体育:促进快递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市级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政策,其年度内所获本市各类支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重点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

第五条 扶持重点主要围绕实施农村电商体系建设,构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农村电商消费、农村电商支撑服务等三大体系,促进传统农业产业与电商融合。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第六条 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整合安排农村电商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培育农村电商主体,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农副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完善农村物流快递网络及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当专项资金不足时,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提出增加专项资金申请,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完成审核、资金拨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第七条 各县(区)每年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安排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一)支持县(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县(区)级电商运营中心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网上新余特产馆,对网上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运营中心建设费用总投入不超过10%予以补贴,首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副产品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农村物流信息化等相关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平台建设费用,按照总投入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适当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搭建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首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网络销售

(一)招商企业奖励。引进全国知名电商落户新余,企业运营一年后,年线上销售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本市农副产品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予以落户企业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重大电子商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后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线上销售奖励。支持本地企业直接在线上多渠道销售,对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加工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线上销售额的5%、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品牌推广扶持。支持授权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新余本地农副产品品牌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店运营推广费用,按其年线上销售额在50-100万元、100(含)-500万元、500(含)万元以上的,最高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第十条 扶持传统企业电商转型

(一)网货开发奖励。支持本地企业组织、开发、生产本地农副产品,对本地农副产品首次实现网上销售、具有独特外观设计和自主品牌,形成一定知名度且销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二)跨界合作补助。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全市上线销售农副产品单品品牌提供美工(包括产品摄影、图片修饰、产品文案等)、文案策划、VCR拍摄、个性化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等服务的,且单品年线上销售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三)加工包装补助。对本地电商企业开展农副产品电商专用包装策划、设计、制作的,对其新投入的设计包装设施设备发生的费用,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产品年度线上销售10-20万元、20-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四)扶贫产品销售。支持各类电商平台企业开设扶贫产品专区、专栏、专铺、专店,直采直销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扶贫产品,经认定后,除享受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外,按平台扶贫产品销售额的10%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各类电商企业开展贫困户精准帮扶线上销售农副产品的,除享受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外,再按贫困户农副产品销售额的30%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电商物流配送协同发展

(一)冷链仓储补贴。鼓励建设适应农村产品网络销售的冷链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全冷链物流。开展农副产品线上销售的电商企业建设冷链仓储物流的,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部分按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快递运费补贴。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助推农副产品上行,为销售本市农副产品开展物流快递业务,年实际发出本市农副产品单数10000单以上的,按每单0.5元的标准补贴;年实际发出单数20000单以上的,按每单0.8元的标准补贴,每家快递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支持品牌培育及标准化体系建设

(一)品牌认证奖励。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进行产品品牌认证,凡以电子商务形式参与销售农副产品的企业,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2万元、5万元; 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获得SC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只可享受其中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该项奖励年度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标准化建设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标准化示范活动,考核评定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该项奖励年度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和各项奖励、补贴、补助,原则上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牵头组织集中申报,申报单位经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后上报市直各牵头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各牵头部门再行文至市商务、财政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网公示,公示合格后形成资金奖补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给予资金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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