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5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新余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受理机构,是指依法协调处理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为投诉人提供投诉协调服务。

第四条 新余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市商务局,由市政府授权受理处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均应在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投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市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辖区投诉事项处理的落实情况;负责处理涉及部门和行业较多、需要召开市级联席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负责与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 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内投诉人的投诉负责。被投诉机关不得因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在投诉人正常的业务经营中给予不便。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一经查实,将上述投诉人投诉行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归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上述投诉人投诉请求将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程序是在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之外的独立协调解决机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投诉人对是否进行投诉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第十二条 投诉人选择向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后,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或选择不进行投诉,仍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符合有关时效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市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市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由上一级外商投诉受理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十五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当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并附投诉人签章。

投诉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

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含12345市长热线转发材料)应当审查投诉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属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指导并跟踪投诉事项处理结果;

(四)投诉受理机构可根据协调情况视情提请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协调处理;

(五)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当事方未能按照投诉处理结果处理投诉事项的,投诉人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根据投诉协调工作需要,投诉受理机构可要求有关地方、部门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受理机构向投诉事项发生地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的;

(二)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三)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四)当事人就投诉事项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六)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七)投诉人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完结后,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登记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对处理完结的案件应当办理结案登记,建立卷宗,标明日期及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投诉卷宗及相关资料应当保留10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市投诉受理机构上报投诉案件情况,市投诉受理机构也应当向省投诉受理机构上报本市投诉案件情况。

第五章  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新余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主要由新余市人民政府开放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加强各县(区)和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做法,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商投资发展环境。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要求推动投诉事项的解决,对下级对口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办投诉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抄报市政府,并纳入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投资企业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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