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29 16:47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0月31日。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330036  电话、传真:0791—88900853

电子邮箱:2110737977@qq.com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澳门皇冠体育:《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艳萍

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并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提请审议。现就《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我省红十字会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在“三救”(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外交、志愿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1995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我省红十字会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二十多年来,《实施办法》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有的《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新的红十字会条例显得非常迫切。

一是依法保障和推进红十字会改革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中共中央澳门皇冠体育: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澳门皇冠体育: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推进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立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新要求。2019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的立法工作”。因此,制定《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互促共进、为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

二是贯彻红十字会法的必然要求。2017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法定职责、内部治理结构、财产监督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为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解决当前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上位法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西实际,充分体现江西红十字工作的特色,有必要制定新的《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去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制定《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引领作用,促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提倡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大爱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起草过程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如期提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从今年3月开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联合省红十字会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列出起草工作时间表,邀请江西财大法学院专家参与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多次参与立法调研活动。9月9日上午,周萌副主任、马志武副主任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红十字会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调研,对条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如期提出较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提供了有力指导。

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小组先后赴广东、黑龙江、吉林三省和上饶、萍乡、鹰潭等市及部分县考察调研,召开了有省文明办、省编办、省高级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11个设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红十字会的意见,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专门征求省政府的意见。

三是把握关键,加强研讨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法学专家、立法专家、司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立法专题研讨会,就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主要职责、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支持等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操作的不同层面进行深入交流,提出对策建议。

四是注重协调,形成各方共识。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提前介入,参与有关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省红十字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分头主动上门,就草案内容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为顺利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共识打下良好基础。

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央文件精神,对收集的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送审稿。9月9日下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对送审稿进行审议。会后修改形成草案讨论稿。9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讨论稿进行了研究,形成草案,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特点

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红十字会法、中央澳门皇冠体育:群团改革的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把规范红十字会工作、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领全社会关注参与人道事业。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基本原则精神。草案第一条明确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红十字会法,第三条按照上位法的基本要求确立红十字会的性质与定位;第十条、十一条等澳门皇冠体育:理事会、监事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上位法对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改革的最新要求。

二是及时反映新时代形势发展需要。根据我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精神,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独立账户,保障办公条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对强化红十字会财产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信力,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密切关注。

三是充分体现江西红十字会的工作特色。草案相比上位法增设了第六章“保障措施”,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促进红十字会工作作了详细规定;突出了江西红十字会工作的特色品牌,如有关“参与健康养老服务”的内容。此外,还增加了“三救”“三献”职责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范围。

四是注重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红十字标志保护的执法主体;第三十一条有关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实际成本列支,规定“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普通高校应当开设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应急救护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等等。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草案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澳门皇冠体育:总则

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性质与定位作了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对红十字会会员、志愿服务、政府支持、对外交流、红十字博爱宣传周、表彰与奖励等作了总体规定。

(二)澳门皇冠体育:组织

草案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我省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除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以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作了规定外,着重就红十字会法确立的红十字会现代治理结构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第十至十二条分别就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

(三)澳门皇冠体育:职责

草案第三章第十三至十八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其中第十四至十七条澳门皇冠体育:“三救”“三献”、志愿服务和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在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第十八条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委《澳门皇冠体育: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江西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启动较早、效果较好、具有特色的实际,新增加的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是保障红十字会人员履行职责、红十字志愿者实施急救行为的规定。

(四)澳门皇冠体育:标志与名称

草案第四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了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保护性规定及监管责任等,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红十字会对红十字命名、冠名单位有关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澳门皇冠体育:财产与监管

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对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内部管理;第二十八至三十条规定了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红十字会财产的外部监管,明确政府审计监督、民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及载体等。

(六)澳门皇冠体育:保障措施

为加大对红十字工作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草案增设第六章“保障措施”,将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如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红十字会参与兴办公益事业享有土地、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享有税前扣除优惠;第三十八至四十三条,规定了红十字会在履行“三救”“三献”、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职责时,政府及其应急、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的具体要求。

(七)澳门皇冠体育:法律责任

草案第七章对上位法澳门皇冠体育: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未再重复。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形的,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江西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四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并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支持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红十字会工作予以支持和资助,建立以财政保障为基础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本级红十字会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加强省际间红十字会的协作。

第七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红十字博爱宣传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 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独立账户,保障办公条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经费保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依照章程聘请。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级红十字会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应急救护、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各项职责,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养老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人道救助机制。对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水上救生知识普及工作,在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公路、铁路、民航、工矿、建筑、电力、旅游、公安、消防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规范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红十字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和养老志愿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红十字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在应急救护过程中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名称。

红十字标志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使用标志和名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有形和无形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红十字会进行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直接向其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红十字会应当将募捐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以依法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者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单价、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红十字会公益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捐赠人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开设银行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无法联系的,红十字会可以提出使用计划,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红十字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人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捐赠活动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捐赠财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其市场公允价值计算。

第三十条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要求其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年度实际成本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以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每年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列入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应急救护、社会救助、防灾救灾、志愿服务和参与养老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红十字会救援、救助、救护、捐献服务、养老服务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扶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公益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机制,从政策、经费、设备、保障等方面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学生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普及和应急救护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实行终身免费用血优惠;在二级以上医院配合红十字会设立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咨询服务专区,安排人员负责宣传、咨询、登记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园、开展缅怀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部门和铁路、民航企业应当为红十字会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培训制度,指导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内部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普通高校应当开设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应急救护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时段,刊登、播放、发布红十字公益广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处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和使用范围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