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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冠体育:公开征求《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0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1日。

通信地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

邮编:330036;电话、传真:0791—88900388

电子邮箱:jxrdfgwxzfgc@163.com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生态宜居

第四章  乡风文明

第五章  乡村治理

第六章  城乡融合

第七章 人才支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障、监督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探索具有江西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城乡深度融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绿色发展;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坚持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乡村振兴。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  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

第九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保障粮食、生猪、蔬菜、水产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高。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加强建后利用和管护,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优质稻、蔬菜、果业、茶业、水产、畜禽、中药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富硒农业、林下经济发展,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管理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鼓励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品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农产品品牌整合、培育和推广力度,做大做强产业优势品牌,培育壮大企业自主品牌,整合扶强区域公用品牌,扶持打造出口品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和加工强县、产业强镇,做强做优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布局,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流通服务平台,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产后加工,引导合理布局物流节点。

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产品网络销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农业装备制造能力,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进生物种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投入品等领域创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适用技术研究,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加大种业科技创新、良繁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培育的力度,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推动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完善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

鼓励基层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加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建设,支持绿色高效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扶持发展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字农业、数字乡村建设,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运用,促进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园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建设,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文化产业、康养、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加入,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承包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垦国有农业经济发展,加强国有林场规划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引领带动农业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加强长江、鄱阳湖和五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加强乡村湿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推进乡村森林护绿提质,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

禁止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节肥、节水、节药、节能等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制定、调整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乡镇集镇建设,因地制宜统筹村庄布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持续开展村庄整治建设和美丽宜居示范建设,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污水,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全面推行城乡生活垃圾第三方治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及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创新监督管护方法,推进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共建共管共享。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农村建筑特色风貌塑造,大力推广体现地域特点、民族风情、文化特色和乡土风格的农房设计方案。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选用乡土材料,引导农民建设功能合理、风貌乡土、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相应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许可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将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权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四章 乡风文明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发挥村规民约、家风家训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婚丧礼俗新风,推行绿色文明殡葬。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系,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推动基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保障正常运行,提升服务效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鼓励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乡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保护利用,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深厚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的重要作用。

保护和传承乡村表演艺术、民间文学、传统工艺、中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推动乡村传统工艺振兴。

第五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效能,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服务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全面领导作用。支持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规则和监督机制,保障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新乡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推行和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完善乡村道德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传播崇德向善的正能量,引导农民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加强基层审批服务和执法能力建设。

建设覆盖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乡村调解组织,建立乡村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志愿者普法平台,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村委会法律顾问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基层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实施农村网格化、智能化管理,加强智慧农村警务建设,巩固扫黑除恶成果。

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火、防雷电、生态环境治理等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加强基层应急体系标准化建设。

第六章 城乡融合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规划和推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供水供电、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垃圾污水处理、应急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乡村发展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体育、养老、育幼、运输服务等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基层阵地设施和服务资源整合,完善村级便民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动赣服通等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农村延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农村基础教育学校布局,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推动乡村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鼓励县域内组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推动人、财、物一体化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巩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水平,方便参保群众异地就医。

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稳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留守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推进优抚安置政策城乡一体化,落实退役金、抚恤金、优待金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返乡入乡人员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完善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资金奖补、金融支持、社会保险、劳动维权等相关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取得城镇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政策,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测算分配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农村脱贫人口不返贫、贫困边缘户不致贫,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减贫长效治理。

第七章 人才支撑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和引进,推动智力、技术、管理等各类要素下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六条 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选拔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班子,拓宽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队伍。

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和村级组织班子,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机制,优先吸收优秀退役军人到村级组织班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乡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保障乡镇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年均工资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第四十七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对乡村学校教师的编制核定、职称评聘予以倾斜,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农村全科医生,充实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乡村文化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乡村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培育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发展乡村文艺团队。

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稳定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实施岗位激励,畅通职务职级晋升通道。优先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青年农民中选拔培养村级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推进乡村大学生培养使用,扶持培养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农业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强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农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完善公费农科教育等政策措施,对基层专业人员实施定向委托培养、知识更新培训,吸引青年人才参与农业科技、科普、推广、经营管理、社会工作,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在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评价、选拔和使用等方面向农村基层倾斜,推进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人才流动机制,引导和激励各类人才向农村流动,依托农业龙头企业、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人才创业平台,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支持国家工作人员、城市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退休返乡参与乡村建设。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农村或者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统筹更多财力向乡村振兴倾斜,推动各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提高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分担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考核评估机制。

强化对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业农村金融发展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依法合规抵押融资,加强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

加强农业投融资平台建设,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租赁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和提高保险金额,提升风险应对水平,扩大保险资金在乡村振兴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优先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县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建房用地的合理需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探索建立对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多元化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用地条件下预留被征地面积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统筹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高标准农田和乡镇、村庄公共设施等。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第五十七条 因地制宜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乡村振兴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评估和督导。

第六十条 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澳门皇冠体育:《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年9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胡汉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三农”工作呈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我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乡村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仍然突出。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澳门皇冠体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我省在乡村振兴改革实践中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从法律上推动解决制约我省乡村振兴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澳门皇冠体育: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草案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两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起草工作组,联合起草、联合调研、联合审核修改,先后到南昌、九江、景德镇、鹰潭、上饶、宜春、抚州、萍乡8个设区的市、20个县(市、区)开展调研,深入听取地方政府、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8月31日,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十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四条。

(一)明确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

一是突出党的领导。草案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对乡村振兴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强调和明确。二是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解决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三是强调督查考核。草案提出要完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草案围绕五大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的逻辑顺序,分五章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构建乡村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草案规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推动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业发展科技含量;支持发展乡村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二是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草案规定,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乡镇集镇建设,开展村庄整治建设和美丽宜居示范建设,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及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推进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共建共管共享。

三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乡村文明建设。草案规定,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家风家训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推行绿色文明殡葬;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体系,丰富乡村文化生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乡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四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效能。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规则、监督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新乡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推行和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五是围绕“引才、育才、用才”,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草案规定,选拔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班子,统筹县乡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并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乡村学校教师的编制核定、职称评聘予以倾斜,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推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保障合理待遇;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完善公费农科教育等政策措施。

(三)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着力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对此,草案规定,统筹规划和推进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管护,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鼓励县域内组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巩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

(四)完善乡村振兴保障措施

在加强资金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推动各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政府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业农村金融发展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租赁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

在保障乡村用地需求方面,草案规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农民建房用地的合理需求;在符合规划用地条件下预留被征地面积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政策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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