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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冠体育:公开征求《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13:43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法规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也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委反馈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邮编:330036  

电话(传真):0791—88900378

电子邮箱:fgwjjfgc@163.com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澳门皇冠体育:《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7月22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杨贵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其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主体,也是我省数量最大、活力最充沛的企业群体。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在扩大税收、促进就业、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工业为例,中小企业已占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98%以上,就业人数的近3/4,营业收入的2/3以上。同时也必须看到,我省中小企业产业层次偏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特别是2020年以来,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影响,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

为帮助中小企业战胜困难、健康发展,我省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出台系列配套政策,加大财税扶持,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企业权益,优化了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予充分肯定。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澳门皇冠体育: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2019年2月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对条例等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三部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并根据执法检查情况,提出了对条例进行修订的意见建议。202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澳门皇冠体育: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5月,省委、省政府又印发了《澳门皇冠体育: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位法的修订以及中央、省里澳门皇冠体育: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为本次条例修订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引。

鉴于以上新的形势,尤其是当前“六稳”“六保”工作对稳企业、稳就业有着紧迫需求,同时考虑条例实施十年多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变化,一些条款亟需与时俱进加以修订,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高度加以固化,为此我们根据上位法修订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订。相信修订后的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地方法规的顶层设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是精心起草文本。2018年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着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修法工作专班,以上位法为参照,借鉴部分兄弟省市政策举措,结合江西实际,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并在其后结合厅内外征求意见、厅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审核、立法调研、立法协调会等活动,进行了12次修改完善。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1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召开修订草案修订工作座谈会,听取省委统战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及部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2月,通过厅门户网站、创业大学学员微信群等发布平台,广泛征求了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3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意见。4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召开厅长办公会对草案文本进行了审核,并于4月14日将修订草案呈报省政府。

三是开展立法审核。省司法厅收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修订草案后,分别于4月和6月召开了两次立法协调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4月27日至28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司法厅赴抚州市和新干县开展了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召开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和服务机构代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实地走访了部分企业,了解基层和企业对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诉求。6月3日,省司法厅召开了厅长办公会进行了审核。6月17日省司法厅将修订草案报请省政府研究审定,6月22日经第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是配合人大调研。6月29日至7月6日,配合省人大财经委赴相关地市开展了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做好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暨专家论证会相关工作。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原有八章四十三条。根据上位法修订、条例实施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修订草案修改为九章五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其中在融资促进、创新发展、服务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修改充实。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澳门皇冠体育: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中小企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原因,各地负责中小企业管理和服务的部门分散,有的地方出现交叉和缺位等现象,责任主体不清,不利于法规实施。我省已于2018年11月成立了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18家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此,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也作出相应规定。

(二)澳门皇冠体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提出省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2015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参照国家做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澳门皇冠体育:促进中小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保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效落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和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开展评价和评估,同时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省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优、成本低、服务好、办事快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第八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查封、扣押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九条  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

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实行缓征、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推行网上办税,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二)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三)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推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金融等融资方式;

(四)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五)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把为创办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业务的重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权融资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担保行业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补充机制,使其担保能力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发挥省、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功能,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模式,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媒体宣传、发放资料等,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降低费用标准,拓宽业务应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在外创业赣商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创业资助。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参股、奖补等形式,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和设施。

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

支持建设标准厂房,盘活闲置楼宇、老旧工业厂房、过剩商业地产等,建立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落实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加强应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改造,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转型升级。

第三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参与承担包括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攻关在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技术合作、生产合作等方式,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军民融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鼓励中小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鼓励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合作。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采购系统。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合作活动。支持举办或者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等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推广、直播带货等销售,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中小企业网络销售份额。

支持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建立海外仓、海外营销公司等国际营销网络,发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城市等平台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做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产业风险预警提示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家及人才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管理、信息化运用等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网络化、精准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资金、子女入学入托、住房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扶持和便利。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当与用人企业加强信息发布和供求对接,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定向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培育现代产业工人队伍。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帮扶和维权投诉渠道,受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中小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不得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作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改进和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方式。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范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非法占有、查封、扣押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三)设定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

(四)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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