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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冠体育:《江西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5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皇冠比分网: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号)、《澳门皇冠体育:印发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办字〔2020〕56号)等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江西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3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至省工信厅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个人反馈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公章。

1、电子邮箱:jxgxwdzzwglc@jxciit.gov.cn;

2、电话(传真):0791-88916503,88916505(传真)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4日   

附件 


江西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皇冠比分网: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号)、《澳门皇冠体育:印发推进工业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办字202056号)等通知精神,加强大数据企业培育,推进大数据企业示范引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大数据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培育,在大数据相关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优势,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推广示范效果好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工信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信息化办等大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调度和推荐,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大数据示范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培育工作遵循自愿、择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在江西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内登记的法人以及在当地纳税的法人分支机构。信用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

第五条 企业主要为面向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应用服务、安全保护等环节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电信运营商、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备大数据相关能力,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优势,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技术先进,应用推广效果好,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省大数据示范培育企业,主要适用以下范围:

大数据技术产品类。提供大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管理、处理、分析、应用、可视化、安全等关键技术,大数据基础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服务等;采用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等相关技术的大数据系统、平台、设备等开发和使用、服务及产业化等,且相关技术、产品先进,已经部署应用,推广价值、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强。

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类。重点区域、行业大数据中心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具有较强的行业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和数据服务能力。大数据相关双创中心、人才培育基地等大数据支撑体系建设和服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持、创业孵化等服务能力。

大数据行业应用类。工业大数据及能源、金融等行业领域相关要素大数据融合应用,开展跨行业、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大数据应用,可复制可推广,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有利于相关领域融合创新提升。

大数据产业支撑类。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企业及相关贯标服务评估机构,具有大数据资源基础通用标准及工业等重点应用领域的标准研制等方面能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数据测试认证、发展评估、开放、交易、知识产权等增值和平台服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大数据企业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推荐进入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申报。

第八条 省大数据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依据当年具体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申报材料包括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申报书和必要的佐证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择优推荐。各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确认推荐的申报主体按优先顺序汇总,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评价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审核结果,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将入围企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宣传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通知。

第九条 大数据示范企业培育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未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撤销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培育和管理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培育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度推进。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申报时,将当地已有省大数据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变化有关情况书面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从事大数据相关经营业务的,取消省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省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育的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符合条件的择优纳入省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大数据方向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培育的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组织全省示范推广。各地应加强对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培育实施和本地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成果验收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给予资金、要素保障等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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