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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皇冠体育:公开征求《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皇冠体育: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01 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皇冠比分网: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现将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从立法聚焦“征求意见”专栏中查看草案及其说明。

2.登录“江西数字人大”微信小程序,从立法工作“立法征询”专栏中查看草案及其说明,并可留言反馈意见、建议。

3.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处

邮编:330036

邮箱:fgwfgscc@163.com

4.意见、建议请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2年5月30日

澳门皇冠体育:《皇冠比分网: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5月30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  何 刚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皇冠比分网: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定,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2021年6月,《中共中央澳门皇冠体育: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省委对此高度重视,将制定决定列入省委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保障国家法律在我省有效实施,在“六个江西”建设中发挥人大作用,依法作出本决定十分必要。

二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自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截止2021年12月底,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万余件,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由于现行法律澳门皇冠体育: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还较为原则,实践中还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收集证据难、相关单位配合不够等困难和问题,影响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三是回应人民群众更高期盼的需要。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有了更高需求,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力度、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我省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对加强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反映人民意愿。

四是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立法保障的需要。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系统内下发《澳门皇冠体育:争取省级人大常委会支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专项决议的通知》。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相关决定。为支持和推动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充分履行人大立法工作职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度设计,为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破解难题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于2018年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澳门皇冠体育: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年又将制定决定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成立工作专班,经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并与省检察院磋商,确定了决定草案的体例结构,在此基础上,经广泛调研论证,总结我省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形成了决定草案。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一是深入基层调研。3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世忠带领调研组赴抚州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省检察院检察长田云鹏参加。2月28日至3月4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检察院赴抚州、宜春、赣州、吉安、萍乡5个设区的市及所辖10个县(区、市)调研。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105条,采纳28条。二是书面征求意见。3月中下旬,省人大监察司法委面向32家省直机关、36家人大有关单位、20名专家学者三个层面,书面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104条,采纳29条。三是反复沟通研究。4月14日,召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经费保障、生态资源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等重点条款,进行沟通协商。4月20日,会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检察院对决定草案进行集中研究修改,田云鹏检察长参加。4月28日,胡世忠副主任主持召开决定草案征求意见暨立法商议会,逐条研究并听取13家省直单位修改意见。5月6日,再次召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等单位就立法商议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协商。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5月9日,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5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澳门皇冠体育:决定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同意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其亮点

(一)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二十六条,分为五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为第一至三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检察公益诉讼的概念,检察机关履职方式以及社会支持配合;

第二部分:为第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及办案程序,包括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类型、线索来源、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协助调查、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收集证据的处理、公告、磋商、检察建议、听证、工作提示函、跨区域协作、自身建设等相关内容;

第三部分: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公众支持配合的内容;

第四部分:为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和监督的内容;

第五部分: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施行日期。

(二)有关亮点

一是明确规范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决定草案对检察机关决定立案后开展调查、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环节进行了规范。这样既规范了检察机关办案行为,又有利于实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根据《中共中央澳门皇冠体育: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提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的针对性、有效性,决定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

三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时可以附专项调查报告。省检察院为增强专项监督质效,针对民生、生态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总结推广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公益诉讼系统治理模式,形成公益诉讼专项调查报告,为党委政府加强系统治理提供法治参考,这一工作方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为此,决定草案将其提升到制度层面,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附专项调查报告。

四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调研反映,我省部分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时进行了创新,在对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之前,对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其发送工作提示函,这样既尊重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的主体地位,又能更好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有关单位的充分肯定。为此,决定草案将其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

五是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为凝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宣传合力,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决定草案规定:每年5月的第4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皇冠比分网: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所称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本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在正义网等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条件的,可以依法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限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七条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或者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三)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

(四)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翻译;

(七)勘验物证、现场;

(八)其他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可以组织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或者商请相关单位协助。

第十条 检察机关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收集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经调查,认为具有不存在违法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

公告发布后,检察机关认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有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发现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损害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也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的方式进行。

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

经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检察建议进行修正重新作出检察建议,或者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必要时,可以附专项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听证员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联络协调等机制,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信息化建设,落实司法责任,规范办案程序,严格办案纪律,注重办案质效,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案件管辖、办案质量评价、案件执行监督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专家智库,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检察人员专业培训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志愿者制度,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等工作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衔接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引导司法鉴定评估机构采取先鉴定后收费、人民法院判决后败诉方承担鉴定评估费的方式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必要时采取财政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支持力度,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以及协作等机制。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申请。依法将惩罚性赔偿、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在判项中表述明确具体,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应当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衔接,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依法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协助检察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每年5月的第4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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