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45012016/2023-56096 发文机关: 省生态环境厅 文??????号: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 成文日期: 2023-05-30
标??? ???题: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有??效??性:
标??? ???题: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监管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是指我厅依法承担生态环境行政监管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行政检查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细则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 行政检查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行政检查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工作,作为行政检查部门承担职权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并指导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口业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协调厅各行政检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全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双随机监督平台)进行操作和实施

第二章  “一单两库”的建立

第六条 行政检查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行政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检查部门应当结合监管职责,建立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信息。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含检查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检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

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检查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

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处室、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范围)等内容。

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行政检查部门按照部门权力清单确定,提交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汇总后,报请厅领导签批。经厅领导审定,并经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局审核通过后,由行政检查部门自行录入省双随机监督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行政检查部门审核后自行录入省双随机监督平台

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由行政检查部门自行录入省双随机监督平台,并对外公示。

 制定年度行政抽查计划

十一行政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行政抽查计划,并于每年11月25日之前报送至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审核汇总,形成我厅下一年度行政抽查计划,按程序报送省司法厅进行审核备案。

年度行政抽查计划,应当明确下一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占比、抽查对象范围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执法主体和时间安排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等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当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 生态环境执法局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各行政检查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审查,发现行政检查计划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多头检查、监管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向有关行政检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随机抽取规则

十四 行政检查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应当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通过省双随机监督平台随机选择检查执法人员、随机选择执法对象,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行政检查部门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从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采取随机递补”的方式继续抽取并注明原因。

十六行政检查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从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抽选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

第十  检查对象名单由行政检查部门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变更、注销的,应随机重新抽取

第十八条  抽取检查对象由行政检查部门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在抽取过程中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在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根据行政区域面积、监管单位数量等标准,采用摇号等方式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二次。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况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分布状况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

(三)在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可对不同检查事项进行合并,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行政检查部门部门一并组织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检查时,行政检查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实行综合检查联合抽查。

二十  实施随机抽查之前,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检查对象名单应对被抽查检查单位保密,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

 抽查工作流程

二十一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应当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行政检查部门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应当通过省双随机监督平台,按照第三章随机抽取规则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取样监测、查阅资料、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行政检查部门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随机抽查,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如实记录随机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检查对象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下发相应责令改正文书,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报批”的原则,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行政检查部门领导审批。

行政检查部门委托下级检查的,由下级分管领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行政检查部门备案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报告、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需要监测的,自收到监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将经审定的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录入省双随机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谁检查、谁反馈”的原则,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经审定的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可以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检查应当建档保存抽查检查工作资料。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厅行政检查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的,该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查的,由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

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抽查工作要求

二十九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第三十条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落实我厅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三十一行政检查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要求,对实施随机抽查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落实信用管理要求。

 

十二条 各行政检查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时,可以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做出细化规定。

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澳门皇冠体育:印发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4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